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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加密货币洗钱六大高发行为,这些刑事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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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alysis 2026年加密货币洗钱报告揭示的中文洗钱网络(CMLNs)六大核心服务类型——跑分、钱骡车队、地下OTC、Black U、加密赌博、代币混换,已成为当前加密货币刑事犯罪的高发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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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飒lawyer

Chainalysis 2026年加密货币洗钱报告揭示的中文洗钱网络(CMLNs)六大核心服务类型——跑分、钱骡车队、地下OTC、Black U、加密赌博、代币混换,已成为当前加密货币刑事犯罪的高发行为模式。结合《刑法》及“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典型判例,本文将对六大服务类型的刑事罪名适用、罪名边界界定、主观故意认定等核心问题展开专业分析,明确各行为的刑事法律红线,为刑事司法实务及加密行业合规提供参考。

一、跑分(Running point brokers)

跑分作为非法资金进入加密货币体系的初始入口,行为模式为招募人员出租银行账户、数字钱包或交易所地址,接收并转移诈骗、赌博等非法所得,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涉案人数最多的加密洗钱关联行为。其罪名认定的核心在于行为参与程度与主观认知深度,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 

(一)单纯提供账户的跑分行为:帮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构成帮信罪“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仅提供银行账户、数字钱包,未参与资金拆分、转移操作,与上游犯罪无事前通谋的跑分人员,以帮信罪定罪。

(二)参与资金操作的跑分组织者:掩隐罪

若跑分人员或组织者不仅提供账户,还主动实施资金拆分、跨平台转移、与上游犯罪人员实时对接,则表明其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知,且实施了“掩饰、隐瞒”的积极行为,应定为掩隐罪。

(三)主观故意的推定规则

司法机关对“明知”的认定无需行为人自认,而是结合客观证据推定:如跑分广告明确提示“承担法律后果”、佣金比例显著高于市场正常水平、资金快进快出且交易对手为不特定境外主体等,均可推定主观“明知”。

二、钱骡车队(Money mule motorcades)

钱骡车队是加密货币洗钱的资金分层核心环节,行为模式为通过线下交易、ATM提现、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实现法币与加密货币的双向转换,利用多账户、多环节操作模糊资金轨迹,其行为已超出单纯的“帮助支付结算”,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掩隐罪,部分情形可构成上游犯罪共犯。

(一)独立洗钱行为:掩隐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转换的,构成掩隐罪。钱骡车队通过“车队化”运作,将非法资金拆分后转换为加密货币,或将加密货币变现为法币转移至上游犯罪人员,属于典型的“转移、转换犯罪所得”行为。

如武汉警方2025年打掉的USTD虚拟币洗钱团伙案中,犯罪团伙将境外诈骗赃物变现后,通过USDT虚拟币转移资金600余万元这就是钱骡车队涉刑的典型操作,团伙成员均应以掩隐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与上游犯罪通谋:上游犯罪共犯

若钱骡车队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团伙存在事前通谋、稳定配合,如固定为某一诈骗团伙提供资金洗白服务、参与上游犯罪的分赃方案制定,则不再认定为独立的掩隐罪,而是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共犯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此类情形需按上游犯罪从重处罚,刑期远高于掩隐罪。

(三)跨境车队的刑事管辖

报告中提及的非洲、东南亚跨境钱骡车队,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只要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如资金从境内账户转出、车队组织者为中国公民),我国司法机关即具有刑事管辖权,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下OTC

地下OTC是加密货币与法币兑换的核心环节,也是洗钱网络的关键桥梁,其行为同时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与反洗钱法律,存在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未对接非法资金的单纯地下OTC交易,仅定非法经营罪。

(一)单纯地下OTC交易:定非法经营罪

根据银发〔2026〕42号文规定,虚拟货币相关兑换、交易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地下OTC商家未取得支付牌照、外汇经营资质,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无论是否对接非法资金,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数额标准参照司法实践,涉案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达到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对接非法资金的地下OTC交易: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想象竞合

若地下OTC商家明知交易资金为诈骗、赌博、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仍通过虚拟货币兑换为其转移、转换资金,则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犯罪所得的,直接认定为洗钱罪。

此类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洗钱罪量刑高于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应认定为洗钱罪。

(三)“白U”幌子的司法认定

地下OTC商家常以“白U(干净资金)”为幌子规避责任,但司法机关通过链上数据溯源(如钱包地址与洗钱网络的关联、交易对手的身份特征)即可推翻该抗辩。只要链上证据证明交易资金与非法资金存在关联,即推定商家“明知”,无需商家自认。

四、Black U服务

Black U服务是加密货币洗钱的特殊类型,行为模式为公开倒卖黑客攻击、诈骗、钱包盗窃所得的非法加密资产,以低于市场10%-20%的价格出售,是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洗钱罪正犯行为,基本无罪名争议。

(一)洗钱罪的典型情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的,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Black U服务公开宣称处理“非法加密资产”,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明知”,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转换犯罪所得”的行为,上游犯罪类型均属于洗钱罪规制的七类犯罪。

(二)量刑加重情节与共犯认定

Black U服务的量刑重点考量洗钱数额与主观恶性:根据司法解释,洗钱数额5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赃款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认定为洗钱罪“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Black U服务的经营者若同时参与上游的黑客攻击、诈骗行为,如与黑客团伙约定分成比例、为黑客提供钱包地址,则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洗钱罪,数罪并罚。

五、加密赌博(Gambling services):开设赌场罪为主,洗钱罪为辅

加密赌博并非单纯的洗钱通道,其自身已构成独立的刑事犯罪,开设赌场罪是核心罪名,利用加密赌博平台为其他犯罪洗白资金的,同时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仅为加密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的,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或掩隐罪。

(一)运营加密赌博平台: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加密赌博平台接受虚拟货币投注、设置赔率、操纵开奖结果(如报告中提及的“保底赔付”),属于典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只要平台投注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即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如2025年河北邯郸虚拟资产赌博案中,被告人许某利用虚拟资产“灵石”开设网络赌场,OTC交易链条涉案金额5.57亿元,最终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为加密赌博平台洗白资金:开设赌场罪共犯或洗钱罪

若行为人与加密赌博平台存在事前通谋,为平台提供加密货币充值、提现、资金转移服务,则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若行为人未与平台通谋,仅为其他犯罪团伙利用赌博平台洗白资金提供帮助,则构成洗钱罪。

普通投资者参与加密赌博投注的,若投注金额较大,可构成赌博罪;若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投注提供资金结算,达到帮信罪入罪标准的,定帮信罪。

六、代币混换(Money movement services)

代币混换服务的行为模式为通过混币、跨链转账等方式模糊加密货币的交易轨迹,为非法资金提供“匿名化”处理,其罪名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专门对接非法资金,即究竟是中立技术服务还是犯罪帮助行为。

(一)专门对接非法资金:定洗钱罪

若代币混换服务的经营者明知对方为犯罪人员,仍为其提供混币、跨链转账服务,或专门开发针对非法资金的“匿名化”功能(如屏蔽链上溯源、伪造交易轨迹),则构成洗钱罪。典型如美国制裁的Tornado Cash,若在我国境内运营此类服务,一律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二)面向普通用户的中立技术服务: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若代币混换服务面向所有用户开放,未专门对接非法资金,且经营者已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设置KYC审核、监测异常交易、向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则属于中立技术服务,因缺乏主观“明知”,原则上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主观故意的推定:从服务对象与功能设计切入

司法机关对代币混换服务经营者的主观故意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推定:一是服务对象,若90%以上的用户为境外非法资金持有者,可推定经营者“应知”;二是功能设计,若服务的核心功能为“规避链上溯源”,无任何合规风控设计,可直接推定经营者“明知”。

结语

加密货币的匿名性、跨链性与跨境性,使其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而跑分、钱骡车队、地下 OTC 等六大服务类型,已形成环环相扣的中文加密货币洗钱网络,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领域。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行为的罪名认定并非单一固化,而是围绕主观明知程度、行为参与层级、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度三大核心要素展开,区分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边界,同时对共犯认定、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数罪并罚等规则进行精准适用,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与审慎规制。

当前,监管层对虚拟货币非法金融活动的管控持续收紧,司法机关亦通过链上数据溯源、客观证据推定主观故意、跨境刑事管辖等方式,不断破解加密货币洗钱的司法认定难题。对于加密行业相关主体而言,六大服务类型的刑事定罪边界,既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也是合规经营的重要指引,唯有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反洗钱与金融监管要求,才能避免触碰刑事法律风险。

而刑事司法层面,仍需持续完善加密货币犯罪的证据规则、罪名适用标准与跨境司法协作机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技术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平衡,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刑事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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