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醒目社区
引言
长期以来,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处于一种微妙位置:政策层面强调风险、防范金融秩序冲击,但具体到刑事定性,却并非所有“炒币”“持币”行为都天然入罪。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在多个典型案例基础上形成共识,其中一句话尤为关键——个人持币、炒币行为,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并非对虚拟货币的“松绑”,而是一次更接近现实的司法划界。
一、核心结论明确——“炒币”不等于“经营”
此次研讨会最具指向性的结论在于,对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收紧。
法院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能仅凭“交易金额巨大”或“获利数额可观”,而必须回到刑法本身对“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并非“赚钱”,而是是否以经营者身份,持续性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或交易便利。
在研讨案例中,李某通过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低买高卖,利用价差获利高达千万元。从结果看,金额巨大;但从行为本身看,其仅是个人账户进行套利操作,并未对外揽客、撮合交易、提供通道或收取服务费用。最终,法院认为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经营性服务”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炒币再激进,也不自动等同于“犯罪经营”。
二、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其实很现实
研讨会通过案例反复强调,司法判断的关键不在“币”,而在“角色”。
如果行为人只是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参与交易,其风险主要属于民事和市场风险范畴;但一旦身份发生变化,从“交易参与者”转变为“服务提供者”,性质就会发生根本转变。
司法实践中重点考察的要素包括: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相关行为;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提供服务;是否在交易中起到撮合、通道、中介作用;是否形成事实上的业务模式或稳定获利机制。
这套判断逻辑,实质上是在将“个人投机行为”与“地下金融业务”明确区分开来,而非简单用交易规模画线。
三、红线并未消失,反而更加清晰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研讨并非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网开一面”,相反,真正的刑事红线被画得更加清楚。
研讨会明确指出,以下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外汇买卖,仍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方式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面向不特定客户提供换汇、资金通道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本质上属于非法“地下钱庄”行为。
这类行为的问题不在“用不用虚拟货币”,而在于其对金融秩序的实质性破坏。在司法视角下,虚拟货币只是工具,非法换汇和资金转移才是核心违法点。
四、一次罕见但务实的司法克制
从整体态度看,这次研讨会体现出一种并不常见的司法克制:既不因为虚拟货币的敏感性而扩大刑法打击范围,也不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金融犯罪视而不见。
法院在结论中特别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和交易风险。这意味着,不入刑不等于被认可,更不等于被保护。
司法系统所做的,只是回到刑法本身——把刑罚留给真正破坏金融秩序的人,而不是所有参与交易的人。
结语
对币圈而言,这次上海二中院研讨会释放的信号并不浪漫,却足够现实:炒币有风险,但并非天然有罪;刑法不为投机买单,但也不会替市场兜底。真正会被追究的,仍然是那些披着虚拟货币外衣、实质从事地下金融活动的行为。某种程度上,这既不是对虚拟货币的背书,也不是对监管的松手,而是一次迟来的、但必要的司法边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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