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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动向:上海高院出台新规
Lawyer Liu Zheng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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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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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将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列为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提升处置能力、完善规则,未来极有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处置模式,甚至是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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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刘正要律师

一份时机 “恰巧” 的指引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案件的持续高发,中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时面临的困境日益突出。在国家层面,我国并未出台针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统一规则,目前基本都是各省 “摸着石头过河”,部分省份的公安厅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处置规则。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9 日,率先在官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指引》”),这是迄今为止国内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层面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货币)发布的最为系统和细化的规范性文件之一,值得深入解读。

作为深耕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领域多年的律师,作者长期关注并参与这一领域的实务研究,今天就详细分析一下上海市高院的这一《指引》的内容,以及未来对全国的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

01上海市高院出台《指引》的背景

《指引》第一句话就是:“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的工作”,这当然是一句无比正确的表述。但是作者还认为上海市有个特殊背景,亟需高院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发表意见,那就是目前上海市各级法院扣押的大量的涉案虚拟货币亟待处置变现。

02《指引》有哪些亮点

《指引》最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它直面了此前司法处置中长期悬而未决的技术安全与保管规范问题,尤其是在虚拟货币的扣押与保管机制上作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安排。

(一)冷钱包扣押机制的确立

《指引》第 1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扣押虚拟货币的,应当配备冷钱包”,且 “扣押的虚拟货币应当从持有人的钱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转入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中存放”,“原则上禁止使用原持有人钱包、中心化交易所扣押虚拟货币”。这一规定具有极强的技术针对性。

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虚拟货币,可通过交易所冻结涉案账户;严格来说是头部的华人中心化交易所(比如欧易、Binance),他们跟内地监管部门有相对密切的联系。如果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过扣押冷钱包或密钥的方式予以冻结。而此前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扣押虚拟货币时并没有将资产转入独立管控的冷钱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冷钱包是指私钥存储于离线设备上、不连接互联网的钱包形式,其核心优势在于隔绝网络攻击风险。将涉案虚拟货币统一转入法院专设冷钱包,既从技术层面切断了资产被远程盗转的可能,也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的独立支配权,防止原持有人借助账号权限转移资产,彻底消除了 “扣押在名、控制在人” 的制度漏洞。

(二)“执管分离 “的监督机制

《指引》第 16 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保管虚拟货币时,需建立 “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相互监督” 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设计颇具匠心。所谓 “执管分离”,是指执行行为与保管行为相互分开,防止同一主体既能决定资产处置又能实际掌控私钥,从机制上堵塞权力寻租的空间。“多人多锁” 借鉴了金融机构双重授权的管理原则(加密领域一般叫做 “多重签名”),确保任何单一人员无法单独调用私钥或助记词,避免监守自盗。“相互监督” 则要求参与保管的各方主体形成制衡关系,防止内外勾结。

在刘律师所代理过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辩护中,遇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处置公司签订的处置协议中,处置费率最高的竟然达到 35%,也就是价值一千万的虚拟货币最终处置后回款只有 650 万,其余的 350 万都作为手续费被处置公司收取。这一惊人的数字背后,折射出的正是此前缺乏规范监督机制所带来的制度代价。《指引》确立的 “执管分离”“多人多锁” 机制,有望从源头上压缩委托保管环节的腐败空间。

此外,《指引》第 27 条专门规定了保密义务,明确 “执行人员严禁将私钥(或助记词)存储于互联网设备上”,“严禁使用未经人民法院授权、不符合技术标准、影响虚拟货币安全的冷钱包设备”,这将虚拟货币的安全保管提升至与国家秘密同等重要的保密层级,彰显了立规者对这一特殊资产技术属性的深刻认知。

03《指引》的不足:变价处置的 “纸上方案” 困境

然而,《指引》在变价处置部分的规定,在刘律师看来,恰恰是整份文件中可操作性最为存疑的环节。

《指引》第 17 条规定,“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 19 条允许拍卖公告委托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商在其系统中定向发布。第 20 条还允许法院决定直接变价,包括 “委托网络交易平台回购或寄售,或由当事人之间协商折价 “等方式。

表面上看,这一系列规定似乎已构建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变现路径,但在中国大陆现行监管框架下,上述路径面临根本性的法律障碍。

自 2021 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 通知”)发布以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我国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这一规定导致了如今我国司法机关难以传统方式处置扣押、查封、罚没的虚拟货币。而今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 “42 号文”)废止了 2021 年的 “9.24 通知”,但是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内地的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并未改变。

换言之,法院若在境内公开拍卖比特币、以太币,或委托平台回购 USDT,本质上就是法院直接在境内从事 “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这与 “42 号文” 所界定的 “非法金融活动” 直接冲突。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在国内直接作为主体公开拍卖虚拟货币,并且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司法机关可能会选择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处置。但是即使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拍卖,同样面临着拍卖的场地、竞拍者的身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指引》没有考虑到的(或者是回避了的)。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虚拟货币存储在交易所中,由于交易所已经在国内清退,其运营管理人员基本转移至海外,交易所账户并不像银行账户一样可受我国监管机构的控制,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交易所履行扣划虚拟币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谓 “拍卖公告委托运营商定向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 就缺乏依托载体;而 “直接变卖” 中的 “委托网络交易平台回购”,在国内也根本找不到合规的对手方(像泰达或 Circle 等稳定币发行公司,在国内均属于非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主体)。

比较有意思的是,在 2025 年 9 月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上海市公安局的协同配合下,采用 “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 方式,成功对 9 万余枚 FIL 币予以变价处置(详见:《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新进展:上海高院官宣成功处置案例》)。但《指引》对这一路径着墨甚少,主要篇幅仍集中于操作性存疑的境内拍卖、变卖方案,不能不说这个信息是非常值得玩味的。

04结语:规则先行,实务检验

整体而言,上海高院此次发布的《指引》代表着中国司法机关在虚拟货币执行规范化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最高法已将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列为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提升处置能力、完善规则,未来极有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处置模式,甚至是处置平台。上海作为国内法治创新的前沿阵地,此举无疑将为最终出台全国统一规则积累宝贵的地方经验。

其专业性建设——尤其是冷钱包保管机制与 “执管分离”“多人多锁” 监督体系的确立——具有切实的制度价值,填补了此前虚拟货币保管环节的重大漏洞。然而,变价处置部分所描绘的 “拍卖 + 变卖” 蓝图,在 “42 号文” 刚刚生效的当下,在中国内地实务中可操作性极低,境内直接拍卖和变卖的路径在法律层面依然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

正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引》的生命力,最终须接受实务操作的检验。上海各法院如何在新规框架下推进虚拟货币的实际变现,是否会进一步完善境外合规处置的制度对接,以及这一地方探索能否推动全国层面规则的出台,都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重要看点。我们且看上海法院的实务成效如何——那将是对这份《指引》真正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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