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丁玉良律师团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5)豫1402民初16903号裁定书显示,原告花23040元向被告购买悦目平台无人直播设备,仅获得平台私自发行的虚拟货币“智币”,平台倒闭后“智币”作废,原告起诉要求返还钱款被驳回,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一、案情梳理
原告张某某经朋友介绍,接触到悦目平台推出的“无人直播投资项目”,初期先后投入1280元、5888元,被“躺赚”噱头吸引。随后,被告张某某向其推荐平台高端项目,称原价3万余元,可向公司借款7680元,原告只需支付23040元,即可开通项目并获得配套直播设备。
2024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3040元,明确要求交付设备并开通项目,但被告收完钱后,未交付任何实体设备,仅用自身账户内的悦目平台专属虚拟货币“智币”,为原告开通了一个空壳直播间。
据悉,“智币”是悦目平台私自发行的虚拟货币,平台宣称可1:1兑换人民币,实则仅能在平台内部使用,全程由平台后台操控,原告无法自主支配、无法兑现现金。仅13天后(10月25日),悦目平台突然异常崩溃、随后彻底关闭,“智币”无法兑现、无法消费,瞬间变得一文不值,原告23040元投入彻底打了水漂。
原告找被告追责,主张自己花钱买设备,被告未交货属违约;但被告反驳,称该款项是平台投资款,“智币”即为投资对价,平台倒闭属投资风险,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3040元及利息,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原因分析
原告付了钱、未拿到设备,仅获得无法兑现的“智币”,起诉却被驳回,核心原因有两点,均围绕悦目平台虚拟货币的违法性及案件性质展开:
第一,款项性质认定错误,“设备购买款”实为平台投资款,且全程通过虚拟货币“智币”流转。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始至终未就“买卖直播设备”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原告所谓“买设备”,仅为其自身误解。其支付的23040元,实际是悦目平台的投资款,且该笔资金最终通过“智币”的形式,流入悦目平台账户,而非被告个人占有,被告仅为平台与原告之间的介绍、操作方,并非款项实际接收主体。
第二,悦目平台“智币”属违法虚拟货币,案件涉嫌诈骗犯罪,依法需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国政府网相关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平台私自发行虚拟货币、开展相关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本案中,“智币”并非正规虚拟货币,而是悦目平台为规避监管、吸纳资金私自发行的工具,平台以“1:1兑换人民币”为虚假承诺,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本质是圈钱载体。
结合公开信息,悦目平台通过“智币”吸纳全国多地用户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其服务器藏匿境外、SSL证书短期有效,早已为跑路做好准备,此次平台突然关闭、“智币”无法兑现的行为,明显涉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也是本案原告起诉被驳回的根本法律依据。
三、遇到此类情况怎么办
若遭遇平台虚拟货币诈骗、投资款无法追回,牢记3点:1. 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平台截图及虚拟货币相关凭证;2. 立即向转账地派出所报案,说明案件涉嫌诈骗;3. 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咨询律师,协助固定证据、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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