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肖飒lawyer
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扩大,比特币、以太坊、U等加密货币不再是小众投资,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隐蔽性极强的一类。不同于房产、存款有明确的登记机关和查询渠道,加密货币特有的去中心化、匿名、全球交易等技术特点,使其成为离婚纠纷中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新首选——有的故意不披露持有情况,有的只报部分资产以规避分割,使得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严重受损。
今天,我们结合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条文,详细拆解离婚时一方故意不披露、披露不全加密货币的认定标准、维权路径和实操技巧。
一、加密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很多人有疑问:加密货币不是“虚拟资产”吗?离婚时也需要分割吗?答案是:只要是婚内取得,且符合共同财产认定条件,就应当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核心是“婚内取得、共同投资或经营”,而加密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应当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具体情况有,若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加密货币,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无论由谁实际操作持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若一方婚前购买的加密货币,婚后有共同投资行为,增值部分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后未用共同财产追加投资,则属于个人财产。
这里要特别注意:即使加密货币的钱包地址、交易账户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属性。就像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依然属于共同财产一样,不能成为一方隐瞒、规避分割的理由。
二、利用加密货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离婚时,一方不披露加密货币或披露不全,需被认定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制裁与处理规则,其核心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两个要件:
1. 主观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案涉加密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故意采取隐瞒手段,逃避财产披露义务与分割责任;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兑换为加密货币后隐匿,导致另一方无法知晓资金去向,或即使知晓也无法有效追索。
若系因客观原因(如忘记持有、对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认知错误、钱包丢失无法操作)导致未披露或披露不全,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故意隐瞒意图,一般不认定为“隐匿财产”。但是,由于加密资产的技术特征,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夫妻一方当事人打着“忘记私钥”等无法证实、无法证伪的理由,大肆转移、隐匿共同财产。
2.客观行为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未如实告知或申报的行为。结合加密货币的特性,常见的隐匿、披露不全行为主要包括:
(1)离婚协议、财产申报或诉讼过程中,对自身持有的加密货币只字不提,否认其存在的;
(2)仅披露少量加密货币,隐瞒大额、多批次持有,或只披露部分钱包地址,不提供全部资产明细的;
(3)删除加密货币交易记录、更换钱包地址、将资产转移至他人(亲友、第三方)钱包,或通过境外交易所规避监管与查询的;
(4)主张加密货币系婚前个人财产、他人委托持有,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或虚构债务,试图通过“债务抵消”掩盖加密货币的存在的。
三、发现对方隐瞒,如何维权?
1、法律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被少分或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明确了该原则,指出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财产的,在分割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因此,一方在离婚时故意不披露其持有的加密货币,完全符合“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在离婚后发现的可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
2、应对策略
(1)前置排查:及时发现隐匿迹象
加密货币的隐匿并非无迹可寻,受损方可重点关注另一半的异常迹象,例如:账户中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异常、设备与软件上是否有浏览痕迹、另一半的行为与言论是否异常,还可通过亲友、同事了解另一半是否有加密货币投资行为,或调查其是否持有加密货币硬件钱包、相关交易凭证等,据此开展初步排查。
(2)核心环节:固定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可转移性,决定了证据是维权的核心。没有证据,即使对方确实隐匿,法院也难以支持你的诉求。主张方应尽可能收集一切相关证据,如交易所注册信息、交易记录截图、钱包地址、与对方讨论加密货币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银行流水显示向交易所的转账记录等。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重点收集以下三类证据:
a. 权属与持有证据:收集对方的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平台账号、钱包创建时间截图,若有对方登录钱包、操作交易的记录,也一并留存;
b. 资金流向证据:调取夫妻共同账户的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找到婚内用于购买加密货币的资金转出记录,形成“资金闭环”;
c. 主观故意证据:收集对方知晓该加密货币存在的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或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
若自身无法获取证据,可借助专业力量,如委托区块链取证公司,出具链上分析报告,追溯钱包地址的交易路径、资产数量等。
注意:证据需妥善留存,避免篡改,建议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通过云盘自动备份,私自录制的截图、视频若无法证明真实性,可能不被采信。
(3)首选路径:通过离婚协议协商解决,将复杂问题转化为明确的金钱债务
涉及加密资产的诉讼面临着举证、估值、执行难题,因此,若双方仍有协商基础,受损方可向对方出示已固定的证据,明确指出其隐匿、披露不全的行为,要求其如实披露全部加密货币资产,并协商分割方案,这是目前最有效且最具执行力的方式。
在(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贺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数字货币估值一定金额,由持有方以人民币现金补偿另一方,并设定明确的支付期限。法院认定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判决支持补偿款支付义务。
因此,对于知晓对方持有加密货币但具体情况不明的无过错方,应力争在离婚谈判中将此作为筹码,达成一个可执行的补偿协议。协议应尽可能详细,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货币的种类、钱包地址、分割时的估值、分割比例或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逾期违约责任等。
(4)诉讼路径:积极举证并善用法律程序调取对方财产线索
若协商不成,双方对离婚存在分歧,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受损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益保护。提起诉讼一方向法院提交已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加密货币交易记录、钱包资产,同时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对方少分或不分。
法院将结合证据链,重点审查加密货币的归属、对方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行为、加密货币的价值认定等核心问题。分割比例将根据隐匿财产的金额、持续时间、对方的过错程度、对受损方权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若离婚时未发现对方隐匿加密货币,离婚后才发现的,自发现或应当发现对方隐匿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对方承担过错责任。
四、建议:提前规避,减少隐匿概率
相较于离婚时维权,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能更高效地避免加密货币被隐匿的风险,以下是给大家提供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建议:
首先,明确财产约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投资的加密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隐匿、转移,约定大额加密货币投资需双方共同同意,资产变动需及时告知对方,并留存相关记录。其次,留存相关凭证,对加密货币的购买、交易、存储等环节做好记录,包括交易截图、银行转账凭证、钱包地址备份、硬件钱包存放位置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同时,关注资产动态,定期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包括加密货币的持有数量、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对异常资金流向、资产变动及时核实,避免对方长期隐匿而未发现。并且夫妻双方均要强化法律意识,明确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与分割规则,知晓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提醒对方履行财产披露义务,从源头遏制隐匿行为的发生。
写在最后
加密货币的兴起,给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匿名性并非其避风港,隐匿、披露不全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制裁。离婚时,无论持有加密货币的一方是否主动披露,受损方都应保持警惕,及时发现隐匿迹象,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借助协商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平与诚实信用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财产分割的核心准则。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应如实披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切勿因一时贪心而采取隐匿行为,不仅损害对方权益,自身也可能面临少分财产、司法处罚等不利后果。
同时,建议当事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破解取证、分割难题,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合理,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